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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實踐價值取向的影響因素
社會實踐(活動)的價值基礎,主要包含著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社會實踐的價值取向模式,它由一系列價值觀念和價值原則構成;二是指價值取向模式賴以存在和確立的理論依據和假設。社會實踐的價值取向通常是由一系列不同層次的要素構成的,主要包括意識形態、社會理想、信念、理論、評價標準等。
意識形態屬于系統化的(社會政治)思想體系,它對任何社會實踐(包括城市設計實踐在內)都具有根本性的價值導控作用。意識形態產生對城市設計者所處社會系統的強大慣性與涵化功能,是城市設計實踐價值取向的決定性要素。而城市設計社會理想則是一定時期的社會(其實是主導社會階層)對未來城市形態的期望。社會理想作為一種社會定向因素和精神支柱,規定了城市設計實踐的動機、目標、方向和指導原則。
城市設計社會理想在社會化的作用下可能轉化為城市設計者的信念,它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城市設計者的行為。當然,作為社會性主導的城市設計理想和城市設計者的個人信念應區分開來,因為二者經常并非一致,而且后者往往超前。但必須承認,城市設計社會理想對城市設計者的具體實踐具有直接的價值指導作用。任何實踐不可能超越其所處的社會歷史情境,否則只可能是烏托邦的,城市設計實踐亦無法例外。
至于城市設計理論,尤其是當時學科內的“主流”理論,是塑造城市設計者專業素養與知識結構的“知識系統”。理論深刻影響了實踐者的價值取向,對其價值觀有潛移默化的教化作用。正如福柯(Foucault)所洞見,具體社會范疇中的“知識”積累與滲透于社會一切制度化網絡中的權力關系密切相關,現代社會存在著新型的“權力一知識”的制度觀念,權力產生于知識,并通過知識改變服從于它的人。而知識社會學也認為“知識是被社會建構的,知識的結構、內容和形式等是通過社會因素的作用和影響而得以形成為其自身的”。
因此知識并不是純粹的,或具有客觀性、價值中立性和確定性,城市設計理論必然具有“社會性”、“價值性”、“境域性”或“偏見性”。福柯說:“空間、權力、知識等話語轉化成實際權力關系的關鍵,在此,最主要的知識是美學的、建筑專業和規劃科學的知識……因此,建筑與都市規劃都是我們了解權力如何運作的最佳例證。”
對于“為何”以及“如何”實踐,城市設計理論本身建構了學科內的價值觀,不僅在知識技能上指導實踐,而且在城市設計者共同體內部確立了某種符合社會制度語境的價值準則。作為深受“知識訓導”的城市設計者來說,其社會實踐的價值取向自覺不自覺地受到學科內理論的深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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