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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建設環境公共利益
為什么城市規劃要管理土地用途和開發強度?為了使一塊土地的開發不要影響其他土地的利益實現。對空間形態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設計管制,城市設計管制正當性在哪?就其中最常見的建筑管制來說,除了通風采光,每一地塊上的建筑的體量、風格、材料、色彩都對周邊環境有很大影響,這不僅僅是美學(視覺)的,更有經濟利益上的影響。
顯然,一幢外貌不協調的建筑產生“經濟負外部性”會減損整個街區的建設環境品質,貶低周邊建筑的市場價值,這就是破壞建設環境公共利益。私人資本個體化生產的建設環境與城市整體環境公共利益在本質上是沖突的。建設環境經常被賦予種種商品化形式,目的是為獲取更多貨幣資本,造成建設環境雜亂無序、品質低劣。“符號化資本必須彰顯自己,而注定不可能融于城市文脈。”社會公眾和相鄰物業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侵損(如和諧的整體城市形態被破壞,歷史街區環境受商業建筑風格沖擊等等),導致建設環境公共利益的缺失。
建設環境公共利益如何實現?首先市場仍是不可缺少的方式。現代社會經濟結構已賦予市場一種支配性力量,以西方古典經濟學的觀點,雖然各個投資、開發企業不是抱著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去從事私人開發,但實際上增進了社會的整體福利。尤其是,建設環境公共物品主要是通過市場開發的建設行為才得以形成。
當前政府已不再作為市場開發的建設主體,政府在向社會提供建設環境公共物品的同時,將公共物品的直接生產(具體投資與建設)交給了市場,政府僅作為監管者。但純粹依靠市場行為又不能完全解決公共利益問題,市場經濟下“理性人”的資本營建活動不可能主動對城市/街區整體環境負責。
私人開發利益的獲得(實現建設環境的交換價值)很可能對城市整體環境品質與空問形態造成“負外部性”,侵損周邊地塊利益群體的(經濟、美學)利益和市民的公共利益。開發商與公眾(社區)的利益沖突難以通過單純的市場機制解決,市場經濟在提供“建設環竟公共物品”上表現出“市場失靈”。
城市設計控制即為政府公共部門維護建設環境質量監管手段,防止企業開發行為產生的社會成本,對公眾和其他利益主體造成的“負外部性”而導致社會不公。至于社會的力量,理想的是社會主體可通過自主的協商談判來達成共利益,但國內的社會制度下尚不可行,而且實際可操作性不強,民主成本太高。即使:西方民主國家,對公共利益的維護也最終還是依賴于政府公共部門,只不過市民的影響較大。
由此可見,公共利益的需求與個人對私人物品的需求區別在于,后者可以通過市場自由選擇、自主決定,前者則需要集體行動和有組織的供給方式才能得到滿足。建設環境公:物品供給者一般而言是表達和綜合選民需求的政府,其主要作用是干預、管理、監督生產者的生產活動。城市設計是政府干預、監管公共物品生產的行政手段之一,政策、法律、財政機制則是建設環境公共物品有效供給的必要保障。
為維護建設環境中的公共利益,城市設計公共干預承擔起持續提供“建設環境公共物品”的職能,彌補市場失靈。開發過程中,“供給方”行動者成為城市設計的公共干預對象。城市設計管理者從城市景觀、空間形態和功能交通等城市設計要求方面,對開發商和建筑師的設計行為進行約束和引導,以消除其對周邊城市環境的“不良外部性”負面影響,而盡可能地為城市公共價值領域作貢獻。規劃管理部門要求獲得“規劃收益”( planninggain),如公共開放空間,對基礎設施有所貢獻,提升環境藝術水準。通過協商,公共部門還會鼓勵或要求開發商投入更多的時間和資金來提升開發品質。
因而,只有通過政府公共部門進行城市設計干預才能彌補市場失靈,確保建設環境公共物品的持續供給和生產,此乃城市設計公共干預的必要性所在;城市設計管理作為公權力行為,是否符合并唯一指向公眾在建設環境中的公共利益與城市整體利益,此乃城市設計者實踐的正當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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