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陜西省水利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地下水監測工作規則》
各設區市水利(水務)局,楊凌示范區水務局,廳設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地下水管理條例》《陜西省地下水條例》,全面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切實加強地下水保護管理,我廳結合本省實際,修正了《陜西省地下水監測工作規則》,經2024年12月20日第10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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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陜西省地下水監測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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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水利廳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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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2024〕13號)
陜西省地下水監測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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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水監測工作,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陜西省地下水條例》、住建部《地下水監測工程技術標準》等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地下水監測和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管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地下水監測工作。
省地下水保護與監測中心負責省級地下水監測站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全省地下水監測工作,收集、審查和匯編地下水監測資料。
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地下水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級地下水監測站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開展轄區內地下水監測工作。
第二章 ?站網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地下水保護與開發利用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標準、分級建設、信息共享的原則,整合已有地下水監測資源,編制本行業地下水監測站網規劃。
第五條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本級地下水監測站網。各級地下水監測站網應當相互銜接,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重復建設。
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建設地下水監測站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范標準建設,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接入建設項目所在地地下水監測系統。
第六條 地下水監測站網管理實行“誰建設、誰管理、誰負責”。省地下水保護與監測中心負責國家級、省級地下水監測站網維護,可以委托市、縣級地下水管理機構維護。市、縣級地下水管理機構負責本級地下水監測站網的維護。
市、縣級地下水管理機構承擔轄區內監測站日常監控管理,及時掌握監測站運行狀況、信息到報、異常數據情況。并根據監控情況,定期開展巡查檢查,及時處置監測站運行問題,按照技術規范開展校測及補測,確保監測數據連續、準確。鼓勵以購買服務的形式,開展地下水監測站網維護管理。
社會組織和個人負責建設項目的地下水監測站維護。
????第七條?地下水監測站應當穩定運行,不得隨意停測。地下水監測站因設施損壞、干井、自流、建設占用等停測預計超過1個月的,應將停測原因、停測時長及恢復措施等報有管轄權的管理單位。監測條件恢復后及時開展監測。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使用、移動地下水監測站。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地下水監測站遷移,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技術要求組織遷建,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一)監測站因規劃占地、工程建設和環境變化等原因失去監測條件;
(二)監測站因自然災害、淤積損壞或人為破壞等原因損毀,不具備修復條件;
(三)監測站因干井、自流等停測持續時間1年以上且不能恢復的。
第九條?監測站遷移應在同一水文地質單元內,保持與原監測站監測區域、監測層位一致。監測站遷移后監測區域、監測層位等發生變化的,按新建監測站管理。
第十條?地下水監測站遭遇非法侵占、損毀,造成監測數據中斷的,相關地下水管理機構應及時處置并將處理結果報上一級地下水管理機構,對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地下水管理機構開展轄區地下水監測站網動態管理工作,根據站網運行狀況和管理需求,適時優化調整地下水監測站網,及時完成監測站變化的基礎信息復核與更新。
第三章 ?動態監測
第十二條 地下水監測項目包括水位、水質、水量、水溫等。監測方式分為自動監測和人工監測。
水位、水量、水溫監測頻次按照住建部《地下水監測工程技術標準》相關規定執行。
水質監測頻次按照監測任務合同確定。
第十三條?縣級地下水管理機構應當校核匯總轄區內監測站監測數據,逐月上報市級地下水管理機構;市級地下水管理機構應當校核匯總轄區內省級監測站監測數據,每月上報省地下水保護與監測中心。
第十四條?社會組織和個人負責建設項目的地下水監測站監測數據,應當逐月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地下水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五條?地下水監測人員應當忠于職守,認真履行職責,按規范監測、記錄和上報,負責監測站設施的管護和周邊環境管理,保證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各級地下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地下水監測數據的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監測檔案管理制度,落實地下水監測數據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監測數據安全。
第四章 ?成果應用
第十七條?地下水管理機構應當對地下水監測數據及時進行匯總分析及整編,編制成果報告。省地下水保護與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全省地下水監測數據庫,對監測資料進行統一匯編、審查及管理。在6月底前組織完成上年度地下水監測資料年度整編,并刊印成冊。
第十八條 各級地下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預警預報機制。當地下水監測情況發生異常變化、接近或超過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時,應及時進行分析評估,向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省地下水保護與監測中心應當按規定向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下水監測相關成果。
本省地下水監測成果社會公開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水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監測工作制度,落實地下水監測責任。
第二十一條??地下水管理機構應加強監測隊伍建設,穩定監測隊伍。積極組織開展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監測人員的專業技術素質,切實履行地下水監測職責。
第二十二條??地下水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及建設項目的地下水監測站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地下水監測工作制度,不得毀損、隱匿、偽造、篡改地下水監測數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陜西省地下水監測工作規則》(陜水發〔2017〕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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